当前时间: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专利权纠纷提审案(例一)

发布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163

    1995年7月1日,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原宁波市江东东方机芯厂,以下简称机芯总厂)获得了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机芯奏鸣装置音板的成键方法及其设备”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 92102458.4,并于1995年8月9日公告。该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机械奏鸣装置音板成键加工设备,它包括有在平板型金属盲板上切割出梳状缝隙的割刀和将被加工的金属盲板夹持的固定装置。其发明目的在于推出一种纯机械的导切法的加工方法和专用设备,使盲板的成键加工变得十分简单,设备和加工成本降低,音板的质量却得以提高。 
    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铃公司)自1995年机芯总厂专利权公告后也开始生产机械奏鸣装置的设备并生产八音琴音片,与专利技术相比,被控侵权产品缺少金属盲板被夹持在开有梳缝的导向板上的技术特征,即它的限位装置不是在盲板下,而是位于磨轮一侧。
    机芯总厂以金铃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1、如何确定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种关于专利方面的侵权可以找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如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国家级司法鉴定中心权威!  
2、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限位装置与专利技术的导向板是否属于等同技术的替代?
  【法院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机芯总厂的诉讼请求。
    该案诉讼费15 010元,诉讼保全费5 520元,由机芯总厂承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知终字第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 010元由机芯总厂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1、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知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
2、金铃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机芯总厂ZL 92102458.4号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制造专利设备、使用专利方法,以及销售使用该专利设备和方法生产的音片;
3、金铃公司赔偿因侵犯机芯总厂专利权而给该厂造成的损失100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0 020元,由金铃公司负担,并与本判决主文第三项支付内容一并支付。    附: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鉴定中心简介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1986年经司法部批准成立,1987年被司法部授予司 法鉴定权,2010年荣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为我国中西部地区唯一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心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经验积累,加强了知识产权 司法鉴定业务。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团队:
   主要由知识产权法专家、教授组成,其中教授6名,副教授及高级工程师4名;鉴定 人员中4名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7位具有博士学位,并长期从事于知识产权法研究及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具有较强的理论功底及实际检案经验。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内容: 
1、专利类案件: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 公知技术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技术方案等。 
2、商标类: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被控侵权物的包装装潢与知 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否相同或相似等。 
3、著作权类案件:作品的原创性;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等。
4、商业秘密案件: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 具有经济性、实用性;被控侵权方的信息与权利人的非公知信息是否相同或相似等。 
5、技术合同案件:技术成果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或存在重大技术缺陷;所 交付的技术文件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合同所做的技术指导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内容等。 
我们将秉承公平、正义的原则,竭诚为公、检、法、司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版权所有:菊园科技园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