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利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评选宗旨
为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的新江苏精神,激励我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原则
江苏省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评选周期
专利奖评选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四条 申报条件
凡在江苏省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中国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以单项专利为申报单位):
一、自申报日前已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收到授权通知书)。
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四、该专利未曾获得过江苏省专利奖(江苏省优秀专利项目奖)。
应优先申报和推荐高新技术领域、积极运用专利制度保护和扩大市场份额、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及积极提出国际专利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 评选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 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二、实施该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
第六条 评审组织
省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和专家评审组,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负责专利奖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专家评审组由领导小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相应人数组成,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专利权人按要求填写由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江苏省专利奖申报书》向所在地省辖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评选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并签署意见后,按指标向办公室推荐参评项目。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初步审查。办公室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组。
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细则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初步意见,送交领导小组。
三、审核确定。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四、公示批准。对评出的专利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批准获奖。
第九条 奖励种类
一、专利奖设金奖、优秀奖。
二、每届专利奖设金奖10-30项、优秀奖若干项。
三、评选领导小组确定每届专利奖的具体数目。
第十条 奖励
一、省知识产权局对获奖项目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奖励。
二、对获奖项目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的评选。
三、对获奖项目和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在展览交易、推广转让等方面给予扶持。
四、获得专利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在其产品上标注江苏省专利金奖或优秀奖项目的字样及获奖年月。
第十一条 专利奖的撤销
获得专利奖的项目,若有合法证据证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领导小组批准,撤销授奖、追回奖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评选纪律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及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材料,如弄虚作假,由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二、参与专利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专利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评选宗旨
为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的新江苏精神,激励我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原则
江苏省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评选周期
专利奖评选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四条 申报条件
凡在江苏省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中国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以单项专利为申报单位):
一、自申报日前已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收到授权通知书)。
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四、该专利未曾获得过江苏省专利奖(江苏省优秀专利项目奖)。
应优先申报和推荐高新技术领域、积极运用专利制度保护和扩大市场份额、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及积极提出国际专利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 评选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 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二、实施该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
第六条 评审组织
省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和专家评审组,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负责专利奖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专家评审组由领导小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相应人数组成,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专利权人按要求填写由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江苏省专利奖申报书》向所在地省辖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评选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并签署意见后,按指标向办公室推荐参评项目。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初步审查。办公室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组。
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细则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初步意见,送交领导小组。
三、审核确定。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四、公示批准。对评出的专利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批准获奖。
第九条 奖励种类
一、专利奖设金奖、优秀奖。
二、每届专利奖设金奖10-30项、优秀奖若干项。
三、评选领导小组确定每届专利奖的具体数目。
第十条 奖励
一、省知识产权局对获奖项目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奖励。
二、对获奖项目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的评选。
三、对获奖项目和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在展览交易、推广转让等方面给予扶持。
四、获得专利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在其产品上标注江苏省专利金奖或优秀奖项目的字样及获奖年月。
第十一条 专利奖的撤销
获得专利奖的项目,若有合法证据证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领导小组批准,撤销授奖、追回奖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评选纪律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及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材料,如弄虚作假,由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二、参与专利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