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技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市科技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推动培育和搭建一批高水平、不以盈利为目的科技公共平台,根据宁委发﹝2011﹞35号、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区县和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区、化工园)等相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市级资金的匹配和对项目的扶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平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大学科技园、市级以上科技园区内新建的共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补助;
(二)对新建的共建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的建设补助;
(三)对新建的区(县)校(院所)共建大学科技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法人实体注资的资本金;
(四)对大学科技园内创业企业、研发机构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使用所依托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开放科研设施、信息网络、图书资料等科教资源产生的使用费用补贴;
(五)对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等国际知名企业来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的奖励;
(六)对市级以上科技园区新引进对产业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世界级、国家级、省级产品认证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奖励;
(七)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开放实验室给予补助;
(八)对在宁企事业单位使用南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用网入网设备使用费用的补贴。
第四条 申请单位应为在南京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来本市设立的非独立研发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注资。
(一)对在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大学科技园、市级以上科技园区内新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市科委认定的,分阶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二)对选择在宁和国内外研究性大学、研究院所的相关优势重点学科新建的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并列入市相关规划和建设计划的,分阶段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按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三)对新建的区(县)校(院所)共建大学科技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法人实体注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0%,注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对大学科技园内创业企业、研发机构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使用所依托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开放科研设施、信息网络、图书资料等科教资源产生的使用费用,由市级资金给予部分补贴;
(五)对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等国际知名企业来本市设立研发机构的奖励,参照《高端研发机构集聚(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研发机构引进)计划》中具体标准执行;
(六)对市级以上科技园区新引进对产业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世界级、国家级、省级产品认证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七)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开放实验室给予补贴:
1、对开放实验室,分阶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补贴开放实验室对外服务仪器设备运行、功能开发、标准制定、测试方法研究、维护管理、开放课题和相关人员等费用的支出;
2、评估合格的开放实验室自下年度起,凭收费单据、服务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资金补贴申请,经审核按照服务业绩给予开放实验室不超过实际收费50%的补贴,主要用于相关工作人员奖励、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功能开发、标准制定、测试方法研究、开放课题等相关费用支出的补贴。
(八)对在宁企事业单位使用《南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的仪器设备,按照《南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经费补助办法》,给予使用者补贴;
(九)除本款(四)、(七)和(八)外,对区(开发区)级平台项目的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市、区(开发区)各按50%比例承担,对县级平台项目的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市级平台专项资金给予部分补助;
(十)对新建的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补助参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共建计划》的标准执行;对新引进的研发机构及其高级技术与管理人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参照《高端研发机构集聚(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研发机构引进)计划》中具体标准执行。
第六条 平台专项资金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重点倾斜、优先安排;对于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以最高标准为限。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七条 平台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五)和(六)补助资金的申请,采取常年受理的方式,由申请单位向区县(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科委认定。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申报和审核的结果分批次下达市级奖励经费;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三)条款注资程序按照市相关投融资平台注资程序办理;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四)、(七)和(八)补助资金实行常年受理,集中下达。由申请单位凭正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及相关认定材料向市科委申请。其中涉及服务费和使用费补贴的,当年度补助的申请时限以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的9月30日止,每年11月上旬完成当年度补助资金的发放。
第八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统一将平台专项资金指标下达至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在收到市级平台专项资金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配套资金一并拨付至受补助和奖励单位。对纳税在省级或市级的单位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在联合行文后十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平台专项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科研能力建设、相关科研设备的购置维护、人才引进等。受奖励和补助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条 受补助单位应在申报阶段明确绩效目标,并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上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项目验收,并对平台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和考核,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的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