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园新区“创业+”创新券使用细则
(2022年1月修订版)
为了进一步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其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增强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促进诚信体系建设,经菊园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依据《菊园新区“创业+”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菊园新区“创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使用细则:
1、本细则所指创新券为现金抵用券。
2、创新券仅限菊园新区所辖企业使用,辖区企业指所有注册地在菊园新区以及税收落户菊园新区的各类企业(失信企业除外)。
3、“创业+”服务联盟成员单位依据创新券管理办法和使用细则与菊园各经济城签署相关协议,按约履行权利和义务,如有违反,则视同脱离联盟,不再享受联盟所有权益,并被联盟视为不诚信单位。
4、现金抵用券含四种面值金额,分别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20000元,持有有效创新券的辖区企业可在菊园“创业+”服务联盟成员单位享受与创新券面值等额的各类服务,金额不设上限。
5、创新券获得条件:
①入孵菊园新区各孵化器的科技型企业均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2000元,孵化器毕业企业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2万元。
②所有租赁菊园新区指定场所并入驻办公的企业,80㎡≤租赁面积<200㎡,或年租金达5万元,一次性获得创新券1万元;200㎡≤租赁面积<500㎡,或年租金达10万元,一次性获得创新券3万元;500㎡≤租赁面积<1000㎡,或年租金达20万元,一次性获得创新券6万元;租赁面积≥1000㎡,或年租金达30万元,一次性获得创新券10万元。同一主体租赁同一个地方只享受一次。
③企业参展菊园新区指定的国际性展会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2万元;参展菊园新区指定的全国性展会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1万元。
④获评为菊园新区优秀企业可获得创新券2000元;获评为菊园新区三星企业可获得创新券5000元;获评为菊园新区四星企业可获得创新券8000元;获评为菊园新区五星以上企业可获得创新券1万元。
⑤获评嘉定区级各类优秀、先进企业称号,凭获奖证书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5000元;获评上海市级各类优秀、先进企业称号,凭获奖证书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1万元。获评国家级别的荣誉将通过一事一议决定。
⑥首次获得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10万元;连续复审通过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及高新技术培育的企业均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5万元。
⑦企业当年度累计获得授权认定的软件著作权数≤5项,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1000元;≤10项,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2000元。企业当年度累计获得授权认定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数≤5项,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2000元;≤10项,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3000元。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授权1项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3000元;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国内发明专利,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1万元;企业获得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3000元;企业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专利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1万元。企业获评为市级专利工作试点企业,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2万元;获评为市级专利工作示范企业,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3万元。
⑧成功登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的企业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10万元;成功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企业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100万元;成功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创业板的企业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150万元。
⑨企业获得市创新基金,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1万元;企业获得“独角兽”称号,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50万元;获得市级科技小巨人称号,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20万元;获得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称号,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10万元。获得上海名牌企业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2万元;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3万元;获得市级“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2万元。获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市十强称号,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2万元;获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市百佳称号,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1万元。
⑩引进企业在园区成立区域中心,且年产(销)值达1亿,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5万元;引进物联网、信息技术等主导产业企业年产(销)值达1000万元或成功融资500万元以上,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2万元;引进外资全球性投资管理类总部,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50万元;引进地区性投资管理类总部,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5万元。
⑪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获得创新券1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获得创新券30万元。
⑫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区级孵化器一次性获得创新券10万元,认定为市级孵化器一次性获得创新券3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获得创新券50万元。
⑬退役军人创办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企业,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1年内,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1万元。
⑭对从事军民融合项目且获嘉定区级项目认定的企业,凭相关认定文件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5000元;获上海市级项目认定的企业,凭相关认定文件可一次性获得创新券1万元。
⑮经认定为菊园新区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或个人,由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给予一次性奖励创新券1万元-20万元不等。
⑯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价值专利培育、运营,对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管理和运营服务实行相应支持。
6、创新券获得方法及时限:
满足前述第5条中任意一款条件的企业,自事件发生或者获得相关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凭发票、合同、证书、批文等相关证明材料,至所在经济城申请并获得创新券。
7、创新券与菊园新区其他各类配套资金不重复享受。
8、创新券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购买第三方服务时使用,包括研发检测、知识产权、投融资、法律、财会、管理咨询、工商财税、物业租赁、人才服务、项目申报、进出口等创新创业服务,但仅限于企业与联盟成员单位之间开展直接购买服务。
禁止使用范围:兑换商品;娱乐、健身、旅游、餐饮、体检等活动或服务;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事项。未列举的负面清单,由管委会发布和更新。
9、创新券需加盖菊园各经济城创新券专用印章方可生效,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若不慎遗失,向所在经济城提交情况说明,经核实后方可补领,金额按原面值8折处理。
10、创新券仅限于本企业使用,不得外借或转让,一经发现,即时失效。
11、本细则自2022年1月12日起实施,由菊园新区“创业+”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
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